| 索引号: | 6542250032/202609200000004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9-2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裕民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近日,裕民县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李某某、胡某某、董某某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参保人员李某某(身份证号:654225XXXXXXXX2228)、胡某某(身份证号:654225XXXXXXXX0722)、董某某(身份证号:654225XXXXXXXX0026)存在本人无对应疾病、无真实用药就医需求,违规使用本人医保基金购买近效期药品,用于降低药店近效期药品耗损损失的行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裕民县医保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裕医保处字〔2026〕1号)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15.3元,处罚款430.6元,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对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裕医保处字〔2026〕2号)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03.3元,处罚款406.6元,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对董某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裕医保处字〔2026〕3号)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36.11元,处罚款850.78元,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4个月。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广大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医保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各级医保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守护好医保基金安全。
裕民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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