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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5111300000048 发布机构: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5-11-13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5〕69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69号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8:07:42 浏览次数: 【字体:

塔裕市监处告〔2025〕69号

 

裕民县金裕面粉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自成立后,2023-2024年度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超过6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你(单位)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据,你(单位)没有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路、那斯哈提·铁了别尔德

联系电话:0901-6722312             

联系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路3号

 

  附:裕民县金裕面粉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名单.xls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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