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老旧农机具报废更新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地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及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聘用制)。
二、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类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函〔2024〕7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9类机具及自治区自选新增的联合整地机、铧式犁、残膜回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包括番茄、辣椒、打瓜)6类机具。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丢失牌证的由牌证管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到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推荐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推荐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采棉机10年,播种机等农具5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4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
2.未达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落后的、不适宜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的;
3.农机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或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一)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执行《通知》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购置的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具体补贴标准详见“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附件2)。
对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更新部分补贴标准参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二)资金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超长期特别国债为主,重点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根据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和报废更新补贴需求,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四、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按照《农业企业报废回收企业备案条件》文件要求,经农业农村局和商工信局联合确认,裕民县佳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县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同时,已向地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回收企业应当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回收拆解企业按要求做好报废农机的回收拆解工作;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机的有效证明,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各乡(镇)要按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重点对其北斗终端板卡等关键部件进行物理破坏拆解。
五、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见附件8)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5,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其中,对拟报废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机主,在交售旧机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新购置符合要求的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农业农村局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对无牌证机械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程监督报废拆解,保留视频、图片等记录,并在《确认表》签注盖章,防范骗套补风险。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户籍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既申请报废补贴又申请更新补贴的,需提供购置更新同种类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置更新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的,按规定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年度内申请享受报废更新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农民不得超过5台(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超过15台(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裕民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流程、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办理报废更新补贴手续,按照限时办理要求向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县级财政局要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申请,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同时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信息平台的更新升级,实现报废更新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管理服务。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并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现场抽查企业档案资料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执行谁监督拆解谁签字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措施,严查虚假报废、重复申请、冒名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总结(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及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7),报送地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裕民县商工业信局。
附件:1.农业机械推荐报废年限标准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