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20年第66号》;2.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民规发〔2022〕5号)。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裕民县民政局
地址:裕民县人民政府一楼
电话:(0901)-6524435
五、实施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七、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八、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附件1-4)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x
附件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docx
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
附件4:备案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