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裕市监罚送告〔2024〕71号
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本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我局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拒不办理。2024年11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2024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向6名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公告》(塔裕市监责改〔2024〕17号),责令期限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拒不办理。
2024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6名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因下落不明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1号.doc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