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裕市监罚送告〔2024〕64号
裕民县超时空网络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裕民县超时空网络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2024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情况,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裕民县超时空网络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024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裕民县超时空网络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罚〔2024〕64号).docx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