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裕市监罚送告〔2024〕67号
裕民县叶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附后):
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向裕民县叶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67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67号).doc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