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裕市监罚送告〔2024〕71号
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向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71号),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71号).docx
裕民县市监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