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责任人调整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加林·塔吉肯(政府副县长)
职责:裕民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沙拉瓦提·叶尔肯(水利局局长)
职责: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附件:1.裕民县万人以下、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docx
2.裕民县千人以下、百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docx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