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可在创业地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不受户籍限制。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调格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须度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明确贷款时限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借款人可提出延期,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期期间不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和经办流程
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
1.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3.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4.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5.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为小微企业
1.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借款人为个人的流程图.docx
借款人为小微企业办理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