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

关于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的说明

来源:裕民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1-12-20 18:50:27

《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起草,并书面征求了发改委、自然资源和审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棚户区改造工作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住房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裕民县实际,制定了本规定,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可行性、必要性

城市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21年底,共改造城市棚户区住房2208套,投入资金2.6亿元,其中,国开行贷款1.25亿元,债卷资金1.35亿元,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 

(二)《住房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城乡建保〔2016〕156号)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该文件于2021年3月20日开始由住建局起草,并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发改委、自然资源和审计意见,提出意见1条,采纳0条,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与本规定无关。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经征求棚户区改造相关单位意见,通过住建系统研究修订完成,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七章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规定》的立法目的和重大意义。

第二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明确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

第三章  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套基础建设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明确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

第五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程序,明确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程序。

第六章  强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明确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