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塔城地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提出“自治区水利厅对地方非法机井取缔工作组织推进不力,导致地下水禁采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的问题,裕民县水利局已完成整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整改任务
一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机电井审批,依法落实《塔城地区机电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裕民县机电井管理办法》严把新打、更新机电井审批关。
二是委托塔城地区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完成《裕民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编制,重新核定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
三是开展对地下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取水许可证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
裕民县水利局
整改完成情况
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新打、更新机电井,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塔城地区机电井管理办法(暂行)》、《裕民县机电井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委托塔城地区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完成了《裕民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将地下水、农业用水纳入各乡镇场年度指标考核;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联系人:徐甜
联系电话:0901--6521325
裕民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