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

裕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 日期:2020-12-11 21:46:00

 

为切实加强我县饮用水源地保护,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不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裕民县实际情况,现就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以排查并严厉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切实规范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努力保障广大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1、工作目标

巩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成果,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项目。一级保护区内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闭式管理,拆除或关闭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工作任务

将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排污口关闭,开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建设,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彻底清拆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并建成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

3、完成时限

201812月中旬前完成。

(二)设立保护区标志

1、工作目标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需要,设立保护区标志。

2、工作任务

根据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限,充分考虑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将界标设立于陆域界限的顶点处;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活动及易见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道路进入点及驶出点,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要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明显标志;穿越保护区及其附近的公路、桥梁等特殊路段要加密设置警示牌,其位置及内容要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按照《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等相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立宣传牌。

3、完成时限

20186月中旬前完成。

(三)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与应急

1、工作目标

完善风险应急防控措施,编制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开展演练活动。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固定风险源的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排查;对特殊风险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应急管理指南开展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检测点。

2、工作任务

规划本县饮用水应急预案,制定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明确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专家技术支持等,确保把突发事件危害降到最低。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储备与风险防范相关的应急物资。

3、完成时限

20186月中旬前完成。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认真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设立专门机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执法力度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环保、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管理、卫生、住建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紧密配合,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环保监察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巡查、突击检查、专项巡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监测水源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域、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的变化状态,掌握工程安全情况,防止事件发生。一、二级保护区污染源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准保护区污染源现场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测,增加风险较高的饮用水水源及连接水体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