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新价非字[1999]22号
自治区民政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随着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不断发展,殡葬服务设备、设施得到了更新、改造。目前,殡葬服务成本高、费用大,现行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参照内地省区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近年来殡葬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我们调整制定了我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请照此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新价非字(1992)21号和新价非字(1996)6号文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