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新政发〔2019〕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定定价事项。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5〕109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