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裕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裕发改价【2017】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保护水环境,合理疏导价格矛盾,促进污水处理企业良性发展,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至0.85元/吨;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至1.30元/吨;
3.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调整至2.50元/吨;
4.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按污水实际排放量征收;未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90%征收。部队、学校污水处理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