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裕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执行水价的通知
裕发改价[2016] 15号
裕民县水利局:
为节约保护水资源,提高农牧民群众的节水意识,促进供水企业良性发展;根据裕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裕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裕政批(2016]51号)文件,现就调整裕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分类执行水价
1.人畜饮水价格由现行0.75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
2.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由现行1.20 元/立方米调整为2.10元/立方米;
3. 合并工业、基建和商业饮服业用水价格为工商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50元/立方米:
5.绿化用水价格0.60元/立方米。
二、特殊用水单位、用水户执行水价
1. 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人畜饮水水价。
2. 供水范围内五保户、残疾人的生活用水凭县级以上有效证明及相关证件,按人畜饮水成本水价缴纳,即1.10元/立方米。
3. 供水范围内农家乐、牧家乐、个体经营户等混用水户,安装分类计量装置的,分别缴纳水费;具备安装计量装置条件拒不安装计量装置的,从高执行分类水价。
4.其他用水价格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缴纳。
三、工作要求
1. 执行时间: 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2. 供水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对调整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避免引起群众上访事件。
裕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