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裕民县农业灌溉用水执行水价的通知
裕发改价[2015]22号
裕民县水利局:
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精神和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各县(市)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 塔地发改价[2015] 40号)通知要求,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农业灌溉用水执行水价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农业灌溉用水水价由现行0.066元/立方米调整至0.1570元/立方米;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农业灌溉用水水价由0. 1570元/立方米调整至0. 1963元/立方米;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农业农业灌溉用水水价调整至0.2804元/立方米;
四、对二轮土地承包(颁证面积)、集体机动地、林地实行定额供水,定额标准参照新政函([2013]111号确定。定额外农业灌溉用水执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不足50%的(含50%),按基本水价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按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按2.5倍执行。
五、对二轮土地承包(颁证面积)以外实际种植面积,按当年执行水价的2倍执行,超定额部分按2倍基数累进加价。
裕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