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19-08-22 12:30:34

裕农(种)罚[2019]001

高鹏飞,男,45岁,居住地址新疆塔城市塔尔巴哈台路311单元701室,是塔城市好收成农资经销部和塔城市农家福农资经销部的法定代表人,塔城市好收成农资经销部位于塔城市二工镇喀浪古尔村。

高鹏飞经营假种子(白皮袋子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雇佣黄新江的农用轻卡新GJ9188送往裕民县库沙河房彩龙处的650公斤白皮袋子玉米种子(16袋零10公斤,每袋40公斤),在S222线卡点处暂扣,经过农业执法人员检查甄别和对黄新江与你的询问调查,确认该批该批种子为假种子。

本机关认为: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鉴于你对销售白皮袋子种子一事懊悔不已,承认错误,承诺将在今后不再经营白皮袋子种子,并与16日来我局对此案件陈述申辩,认为这些假种子是去年你哥种剩下的,此种子未种下去,没有给农民造成经济伤害,希望减轻处罚。

依照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你销售的假种子货值为8450元,我局也采纳了你对案件的陈述申辩,决定对你减轻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650公斤假种子。

2、对你处以一万元罚款。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裕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或塔城地区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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