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裕市监食罚 〔2020〕57号 | 裕民县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裕民县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无 | 刘照文 | 2010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9月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检测任务》有关要求,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裕民县万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5月8日生产的红花籽油(规格:500ml/瓶、保质期:18个月)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红花籽油因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红花籽油; 2、处货值金额13%的罚款,共计壹万零叁佰叁拾捌元整(1033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