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裕市监食罚 〔2020〕59号 | 裕民县葛焕水果干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裕民县葛焕水果干果店 | 无 | 葛晓焕 | 2020年10月2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裕民县市场步行街7-A02的裕民县葛焕水果干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25袋老五仁(广式月饼)用于检测,抽样基数50袋。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编号为:SC20650011690231267《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9日,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裕民县葛焕水果干果店送达了编号为: SC20650011690231267 《检验报告》及由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编号为(2020-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收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 | 行政处罚:责令裕民县葛焕水果干果店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给予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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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裕市监食罚 〔2021〕3号 | 裕民县食尚渔馆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 裕民县食尚渔馆 | 无 | 李淑芳 | 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裕民县红花路红花风情街207-211的裕民县食尚渔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内未张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行政处罚:一、警告; 二、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