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01-19 12:33:50

裕市监食罚 〔2020〕55号

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

王来忠

2020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9月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检测任务》有关要求,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生产的宏天鼎红花籽油(规格:1.8升/桶、商标:TDHT、保质期:24个月)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宏天鼎红花籽油因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Q/XTD0001S-2019《冷榨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红花籽油;
  2、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共计1295元。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裕市监食罚 〔2020〕56号

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

王来忠

2020年4月21日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共生产宏天鼎红花籽油100桶(规格:1.8升/桶、商标:TDHT、保质期:24个月),售价70元/桶,留样1桶,抽检用2桶,剩余97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新疆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该批次红花籽油因苯并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行政处罚:1.没收97桶不合格的1.8L/桶红花籽油;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裕市监食罚 〔2020〕58号

裕民县厨王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崔怀丽

2020年10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9月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检测任务》有关要求,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裕民县厨王食品厂于2020年6月18日生产的风味饮料(规格:550ml/瓶、保质期:12个月)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风味饮料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行政处罚:1.没收488瓶不合格的550ml/瓶风味饮料;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