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裕市监妆罚〔2020〕48号 | 裕民县爱美姿美容美体馆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裕民县爱美姿美容美体馆 | 陈红艳 | 当事人经营的批准文号为(1997)卫妆准字06-XK-0328号的红石榴深层保湿洁面膏〔委托方:上海茜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KAF0316-33,限期使用日期:20210315〕,该化妆品标注的批准文号为生产企业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告》(2017年第5号)的通告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于2016年12月31日统一注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6号)的文件要求,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 1.罚款:作出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160元×2.5=400元); 2.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