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10-30 12:03:2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裕市监妆罚〔202039

裕民县风尚女郎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裕民县原风尚女郎妆品店

高哈尔·波勒古

  当事人经营的批准文号为(2012)卫妆准字07-XK-0019号的魅幻之露香水〔生产厂家:圣美伦(南京)香水有限公司,生产批号:RVF021,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7〕,该化妆品标注的批准文号为生产企业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告》(2017 5号)的通告要求,20171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于20161231日统一注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6号)的文件要求,20177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

1.罚款:作出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564×2=1128元)                    2.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9


裕市监械罚〔202043

裕民县人民医院涉嫌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案

裕民县人民医院


焦新河

当事人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对制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其行为无法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

1.罚款:人民币8000元;                    2.处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5

2

裕市监械罚〔202046

裕民县九州通大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裕民县九洲通大药房


崔海军

当事人于2020920日从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0盒处方药复方丹参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1185,批号:20120876,生产厂家: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购进价为25/盒),于2020920日从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0盒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4343,批号:191201,生产厂家:北京京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价为3.8/盒。2020921日购买者在购买处方复方丹参片时,当事人未向购买者索要处方,以28/盒的价格将处方药复方丹参片销售了1盒,我局于20209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裕市监药责改﹝202046号)后,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20928日仍未向购买者索要处方,以4.5/盒的价格将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销售了1盒,未凭处方销售的两种处方药总货值为32.5元。

1.罚款:人民币8000元;                    2.处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