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裕市监妆罚〔2020〕39号 |
裕民县风尚女郎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裕民县原风尚女郎妆品店 |
无 |
高哈尔·波勒古 |
当事人经营的批准文号为(2012)卫妆准字07-XK-0019号的魅幻之露香水〔生产厂家:圣美伦(南京)香水有限公司,生产批号:RVF021,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7〕,该化妆品标注的批准文号为生产企业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告》(2017年 第5号)的通告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于2016年12月31日统一注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6号)的文件要求,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 |
1.罚款:作出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564元×2=1128元) 2.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裕市监械罚〔2020〕43号 |
裕民县人民医院涉嫌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案 |
裕民县人民医院 |
焦新河 |
当事人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对制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其行为无法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 |
1.罚款:人民币8000元; 2.处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裕市监械罚〔2020〕46号 |
裕民县九州通大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裕民县九洲通大药房 |
崔海军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0日从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0盒处方药复方丹参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1185,批号:20120876,生产厂家: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购进价为25元/盒),于2020年9月20日从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0盒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4343,批号:191201,生产厂家:北京京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价为3.8元/盒。2020年9月21日购买者在购买处方复方丹参片时,当事人未向购买者索要处方,以28元/盒的价格将处方药复方丹参片销售了1盒,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裕市监药责改﹝2020﹞46号)后,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仍未向购买者索要处方,以4.5元/盒的价格将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销售了1盒,未凭处方销售的两种处方药总货值为32.5元。 |
1.罚款:人民币8000元; 2.处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