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裕市监食罚[2020]2号 | 裕民县裕山花红花油销售部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 裕民县裕山花红花油销售部 | 无 | 郝香丽 | 裕民县裕山花红花油销售部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3日加工生产葵花油和红花油各39桶,并全部贴上“裕山花”标识(标识标注净含量5L,保质期18个月)摆放在成品库货架上对外销售。 | 1.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净含量为5L、保质期为18个月的“裕山花”葵花油39桶;净含量为5L、保质期为18个月的“裕山花”红花油39桶,共计78桶。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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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裕市监食罚 〔2020〕 9号 | 裕民县金地蔬菜水果店涉嫌未保持张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裕民县金地蔬菜水果店 | 无 | 汪春艳 | 裕民县金地蔬菜水果店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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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裕市监食处[2020]15号 | 裕民县兄弟榨油房涉嫌未有效将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区域分开设置案 | 裕民县兄弟榨油房 | 无 | 陈龙 | 裕民县兄弟榨油房在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后,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了方便原料取用及人员进出方便,便使用布帘简易遮挡压榨车间、炒料间和原料库,未能有效将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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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裕市监食罚 〔2020〕 17号 | 裕民县麦香源休闲餐吧涉嫌未保持张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裕民县麦香源休闲餐吧 | 无 | 张清芝 | 裕民县麦香源休闲餐吧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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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裕市监食罚 〔2020〕23号 | 裕民县沈庆敏蔬菜水果摊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的豆芽案 | 裕民县沈庆敏蔬菜水果摊 | 无 | 沈庆敏 | 从该单位抽取的豆芽所检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实测值为2.96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的豆芽的违法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2003.5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