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裕市监食罚[2019]1号 | 马小兰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裕民县新世纪超市 | 马小兰 | 咸菜、火锅底料当事人是2019年1月初从乌鲁木齐江河市场进的,咸菜进了6.25kg,进价为75元,自己分包成了25个小餐盒,250g/盒,售价为4元/盒。火锅底料进了6kg,进价为600元,自己分包成了20个小餐盒,300g/盒,售价为12元/盒。至检查之日,上述咸菜、火锅底料一盒也没有售出,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总货值340元。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标签的咸菜25盒、无标签的火锅底料20盒;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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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裕市监食罚[2019]2号 | 裕民县裕丰源红花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裕民县裕丰源红花油有限公司 | 葛文远 | 裕民县裕丰源红花油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生产的500mL/瓶冷榨红花籽油在2018年9月2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任务中,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因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 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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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裕市监食罚〔2019〕3号 | 裕民县新九洲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裕民县新九洲超市 | 李友明 | 2019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2人,对裕民县新九洲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茉莉毛尖100g/每袋,共18袋、乌龙茶100g/每袋,共15袋、茉莉花茶100g/每袋,共14袋,均超过保质期。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动履行,15个工作日内 |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