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示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裕环罚决[2020]01号
处罚名称: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已执行
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5MA77F1XT8P
法人代表姓名:施春亮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5月18日
附件: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决定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
2020年6月8日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裕环罚决〔2020〕01号
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5MA77F1XT8P
地址:裕民县宏星集贸市场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施春亮
我局于2020年5月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拌合站、水稳料拌合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裕环罚先(听)告〔2020〕01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
户名:裕民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2060001040006785
(请在缴纳罚款时,在备注栏写: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或者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牛海龙 电 话:0901-6598439
地 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 邮政编码: 834800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