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相关规定,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进行清理。
一、清理范围及对象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两年以上未申报纳税并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的市场主体。
二、清理工作方式
主要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变更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引导注销营业执照等。
三、整改方式
现将市场主体名单(不含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列入名单的市场主体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补报年度报告并到裕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可主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视为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将依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01-6722312。
附件:裕民县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22户).docx
裕民县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16户).doc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