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水罚决字〔 2023 〕002 号
王某某 :
经调查,你于 2023年8月30日,在 吉也克镇萨热布拉克村金花农业西北方向非法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非法取水行为;
2、对你个人进行2200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备注: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地址:裕民县友好路1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开户单位:裕民县财政局国库。)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地区水利局或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民县水利局
2023年10月08日
处罚机关地址:裕民县水利局塔斯特东路12-3号
联 系 人: 王某某、海某某 电话: 173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