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无。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49项。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实施主体:裕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主办处(科)室:裕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流程说明:
1.申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4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予以告知。 3.审查(4工作日)卫健委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审核。 4.决定(4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3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
网上办理地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9009/xjzwfwdt/xjzwdt/pages/workreport/workReport
网上办理流程图:
网上办理流程说明: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地区(县)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4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且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予以告知。 3.审查(4工作日)卫健委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审核。4.决定(4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3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许可决定并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申请人送达。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受理条件: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住宿场所卫生许可 (1)符合《住宿场所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卫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健全,公共用品卫生合格,各项操作规程合理。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噪声、照度以及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卫生要求。 2、沐浴场所卫生许可 (1)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整洁,通风良好,配有消毒柜且运转正常,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过程合理,个人卫生合格,所使用的产品标示合格。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噪声、照度以及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卫生要求。 3、游泳场所卫生许可 (1)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整洁,通风良好,配有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过程合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卫生要求。 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许可 (1)符合《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整洁,通风良好,配有消毒柜且运转正常,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过程合理,个人卫生合格,所使用的产品标示合格。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噪声、照度以及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卫生要求。 5、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许可 (1)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操作过程合理,个人卫生合格,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噪声、照度以及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卫生要求。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许可 (1)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个人卫生合格,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噪声、照度以及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卫生要求。
咨询方式:手机:18999753320
监督投诉方式:0901-6525335 http://zwfw.xinjiang.gov.cn/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裕民县 哈拉布拉镇 加依勒玛街社区 巴尔鲁克东路3-1号 一楼 卫健委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xinjiang.gov.cn/xinjiangzwfw/onlinework.html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特别程序名称: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是否通办:否
是否联合审批:否
是否就近办:否
中介服务:无
是否数量限制:否
审批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预约办理地址:裕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审批进度及结果查询方式:联系电话:6525335
申请人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予以公开,详尽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进程中,享有咨询、查询、投诉的权利。 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有关的审评、考评等相关工作,包括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2、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表格应清晰明确,适用签字笔。 4、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实施机关审查申请事项各要素的合法合规性。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事项。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是否支小微企业事项:否
物流快递方式:材料寄送,结果寄回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需现场告知承诺、取证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联系方式:0901-6526114
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901-6524641
行政复议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路25号(法制办)
行政诉讼地址:裕民县人民法院巴尔鲁克路15号(立案大厅)
附件1:新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申请表 (新证)(式样).docx
附件2.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旅店业).docx
附件2.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共浴室).docx
附件2.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美发美容).docx
附件2.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影剧院).docx
附件2.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docx
附件2.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游泳场馆).docx
附件2.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集中空调)).docx
附件2.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非集中空调)).docx
附件2.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城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集中空调)).docx
附件2.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城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非集中空调).docx
附件2.1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候车(机、船)室).docx
附件2.1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二次供水设施).docx
附件2.1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