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实施主体:裕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主办处(科)室:裕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流程说明:
1.申请 申请人向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4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予以告知。 3.审查(4工作日)卫健委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审核。 4.决定(4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3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网上办理地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9009/xjzwfwdt/xjzwdt/pages/workreport/workReport
网上办理流程说明:1、登陆”新疆政务服务网“网 2、选择”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办理“。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受理条件: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地区(县)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受理(4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且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予以告知。3.审查(4工作日)卫健委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审核。4.决定(4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5.送达(3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许可决定并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申请人送达。
咨询方式:手机:18999753320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901-6525335 http://zwfw.xinjiang.gov.cn/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裕民县 哈拉布拉镇 加依勒玛街社区 巴尔鲁克东路3-1号 一楼 卫健委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xinjiang.gov.cn/xinjiangzwfw/onlinework.html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特别程序名称: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
是否通办:否
是否联合审批:否
是否就近办:否
中介服务:无
是否数量限制:否
审批结果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预约办理地址:裕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审批进度及结果查询方式:联系电话:6525335
申请人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 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 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 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予以 公开,详尽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 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在办理本事项进程中,享 有咨询、查询、投诉的权利。 5、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依法申请 才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有关的审评、考评等相关工作,包括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2、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表格应清晰明确。 4、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与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实施机关审查申请事项各要素的合法合规性。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事项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是否支小微企业事项:否
物流快递方式:材料寄送,结果寄回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需提交纸质版资料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联系方式:0901-6526114
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901-6524641
行政复议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路25号(法制办)
行政诉讼地址:裕民县人民法院巴尔鲁克路15号(立案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