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七号一。实施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无无无。无;
实施主体:裕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主办处(科)室:裕民县卫健委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服务对象:自然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流程说明: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送达
网上办理地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9009/xjzwfwdt/xjzwdt/pages/workreport/workReport
网上办理流程说明:
1. 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地区(县)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受理(4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且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予以告知。3.审查(4工作日)卫健委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审核。4.决定(4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5.送达(3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许可决定并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申请人送达。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并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无从事临床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无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并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不符合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4.未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咨询方式:
手机:13649963218
监督投诉方式:0901-6522335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裕民县 哈拉布拉镇 加依勒玛街社区 巴尔鲁克东路35号卫健委 二 医政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xinjiang.gov.cn/xinjiangzwfw/onlinework.html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特别程序名称:无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
是否通办:否
是否联合审批:否
是否就近办:否
中介服务:无
是否数量限制:否
审批结果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审批结果样本:无附件!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预约办理地址:0901-6522072
审批进度及结果查询方式:联系电话:6237531
申请人权利: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是否支小微企业事项:否
物流快递方式:材料寄送,结果寄回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联系方式:0901-6237531
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901-6524641
行政复议地址: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诉讼地址:裕民县人民法院巴尔鲁克路15号(立案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