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来源:裕民县卫健委 日期:2022-05-09 12:58:40

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目录基本编码:000123001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七号一。实施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主体:裕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主办处(科)室:裕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说明: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送达

网上办理地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9009/xjzwfwdt/xjzwdt/pages/workreport/workReport

网上办理流程说明:

网办说明:1.申请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地区(县)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受理(4工作日)申报材料齐全且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予以告知。3.审查(4工作日)卫健委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并现场审核。4.决定(4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5.送达(3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许可决定并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申请人送达。

到办事现场次数:0

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开展产前诊断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未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不具有符合开展产前诊断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不具有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不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

咨询方式:手机:18999753320

监督投诉方式:0901-6521902 http://zwfw.xinjiang.gov.cn/

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裕民县 哈拉布拉镇 加依勒玛街社区 巴尔鲁克东路3-1号 一楼 卫健委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xinjiang.gov.cn/xinjiangzwfw/onlinework.html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名称: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

是否通办:

是否联合审批:否

是否就近办:

中介服务:

是否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预约办理地址:裕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审批进度及结果查询方式:窗口咨询

申请人权利: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申请人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小微企业事项:否

物流快递方式:材料寄送,结果寄回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医疗卫生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医疗机构法人需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联系方式:0901-6526114

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901-6524641

行政复议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路25号(法制办)

行政诉讼地址:裕民县人民法院巴尔鲁克路15号(立案大厅)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新办(内含延续、变更)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