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来源:塔城零距离 日期:2019-05-16 13:04:19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为深入推进塔城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自首的,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可以依法依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六、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八、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的战争,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对发现、查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0901-628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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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检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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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公安局

0901-6222300-83016830938313783204

塔城地区司法局

0901-622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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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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