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发布禁猎期、禁猎区的通知》(新林护字[2014]478号)要求,为全面保护我县辖区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狩猎行为,现将我县禁期、禁猎区、禁猎工具、禁猎方式、禁猎对象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全县禁止狩猎各类野生动物。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围猎某种野生动物的,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开展狩猎。禁猎期外,开展狩猎活动,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禁猎区:禁猎区为全县山区林地、各乡场镇公益林区、库鲁斯台湿地、塔斯特景区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三、禁猎工具: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粘网等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装置为违禁猎捕工具。
四、禁猎方式: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剿、火攻、烟、挖洞、陷井、捡蛋、捣巢等方式为禁猎方式。
五、禁猎对象:严禁猎铺国家重点、自治区重点及自治区“三有”野生动物。
禁猎期期间,全县群众若发现乱捕滥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可向裕民县自然资源局(裕民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0901-6524790
裕民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0901-7611121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