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抢救、保护散存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馆藏档案,防止档案损毁和流失,全面、准确地反映裕民县的历史面貌和发展历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更好地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根据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档案资料,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裕民县地方历史的各个时期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报纸、传单、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印章、报纸、刊物、图书、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回忆录等材料。
(三)1921年中国共产党创立至今,与裕民县党建发展有关的实物、文献资料等。各时期党组织建设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举措、活动的文字资料,包括革命文化、革命烈士、时代楷模等事迹材料、回忆录、入党资料、纪念文集、报刊、图书、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代表证件、纪念品等,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回忆文章、采访记录等。
(四)“文革”期间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包括各族群众组织自办的报纸、传单、战报、照片、录音、录像、宣传画、票证、粮票以及像章、胸章、臂章、印章等。
(五)历代编修的地方志、专业志、典章制度等,反映裕民县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六)反映裕民县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物产资源、街道、景观、建筑格局变迁的档案资料及照片。已拆迁区域的今昔对比照片、地图、行政区划图、手绘地图、航拍图、建筑、街景等档案资料及照片。
(七)征集名人在裕民县工作、寓居、考察,在政治、军事、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体坛名将、文学艺术及其他重要人物的档案资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信函、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实物等;
(八)反映裕民民俗风情、民间艺术、手工艺;裕民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民间文化的图书、族谱、家谱、书信、照片、影像资料等;
(九)具有保存价值的裕民县地方特色(名、优、特产品等)的其他档案;本区域反映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的档案资料。
(十)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一)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裕民县档案馆移交。
(二)捐赠。收藏者本着自愿原则,将合法拥有的物品捐赠给裕民县档案馆,被纳入收藏的,档案馆颁发《捐赠证书》,实物所有权为裕民县档案馆所有。
(三)有偿征集。对属个人所有档案资料,有意向档案馆出售的,档案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其价格由持有者与档案馆协商确定,并签订有偿征集协议,进行收购或征购。有偿征集的档案资料权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寄存或托管。对于比较珍贵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持有人不愿意捐赠、出售的,档案馆可以提供寄存或托管服务。同时出具寄存凭证,不收取寄存费用。
(五)复制。个人所有但又不愿意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档案馆收集复制件。原件由持有者保管,并可对复制件提出利用要求。
三、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
四、联系方式
欢迎有意愿的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来馆、来电或来函联系,商洽征集有关事宜。
联系人:常丽丽 0901-6522763
档案馆地址:裕民县巴什拜路14号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