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裕市监罚告〔2024〕71号
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6名当事人已不在原注册地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哈拉布拉乡南哈拉布拉村、察汗托海牧场库勒村、察汗托海牧场乔拉克加勒村、察汗托海牧场牧业三村、察汗托海牧场牧业一村、吉也克镇毕提坤村经营,当事人自成立后,2022年、2023年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歇业)”,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为:非正常状态(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且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裕民县察汗托海牧场宇坤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非正常满2年的纳税人);裕民县庆丰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非正常满2年的纳税人);裕民县迪尔恰提骆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非正常满2年的纳税人);裕民县哈力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为:注销状态(已完成税务注销程序的纳税人);裕民县马氏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信息显示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非正常满2年的纳税人)。2024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向6名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公告》(塔裕市监责改〔2024〕17号),责令期限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拒不办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孟聪、牛江平 联系电话:0901-6722306
联系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3号
附件: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x
裕民县市监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