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财综〔2024〕7号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我们组织对《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应在《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按照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塔城地区府购买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塔地财综〔2017〕24号)要求,部门指导性目录与《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相一致的,可继续执行,同时各部门结合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改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裕民县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各预算单位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裕民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实施。
三、各预算单位,应比照《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编制本单位指导性目录。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