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社保基金安全管理,杜绝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和停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42号规定,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要在一年认证期满后即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我中心对全县暂停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人员(以下简称:长期停待人员)进行了全面清查,因部分人员长期无法联系,无法办理待遇续发等相关手续,请以下长期停待人员(见附件)本人或亲属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到裕民县社保中心进行现场认证,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补续发等手续。停待人员已死亡的,请家属携带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材料办理遗属待遇,对逾期不及时办理或者故意隐瞒实情的,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古丽娜尔
联系电话:0901-6764269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暂停人员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