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裕市监责改告〔2024〕17号
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经查,你(单位)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11月8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裕民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裕民县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郁以坤、牛江平 联系电话:0901-6722306
附件: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