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

关于缴纳2024年水资源费的通知

来源:裕民县水利局 日期:2024-03-29 20:47:10

裕民县各取用水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水利局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量控制。现就缴纳2024年水资源费通知如下:

1.各取用水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2.本年度取用水前,取水许可证权利人应当缴纳并结清上一年度水资源费,并承诺无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水许可证权利人在缴纳完毕2024年额定取用水资源费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前往电力部门申请供电服务,否则一律不予供电。

3.取用水单位(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取水许可证权利人对其承担监督责任。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经提醒仍不安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除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外,还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请各取用水单位(个人)于4 1日至 4 月 12 日到裕民县政务服务中心裕民县水利局服务窗口,将相关水资源费缴纳至裕民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账户。

对上述通知内容需要咨询的用户欢迎致电(缴费服务咨询联系人水价咨询联系人、水资源费超定额咨询人:秦友刚,联系电话:0901-7661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