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一)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登录新疆民政网站—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用户登录—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公开募捐资格认定;(二)材料受理:网上审核通过后,纸质版材料提交至自治区民政厅503办公室;(三)备案发证: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进行备案后,自治区民政厅颁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四、办理材料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