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森防办[2023]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大风天气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
裕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1月,其中3月至5月、9月至11月(高火险期)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
裕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林草用地及距离林草用地边缘水平1公里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禁令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擅自进入林草区。
2.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
3.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易产生飞火的炉灶做饭、取暖。
4.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5.严禁在室外乱丢烟头等各类火种,严禁乱倒炉灰。
6.严禁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牧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8.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木材、芦苇、秸杆、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焚烧物品;
9.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现对全县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林草经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卡严查。各有林单位、草原防火重点区、旅游景区要立即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山路口严格盘查,及时制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做好林草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
(二)全天值守。应急(草原消防)、自然资源(林草)、森林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实施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三)落实责任。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护草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和景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护林(草)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四)加大宣传。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微信等方式传递政府禁火要求,同时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
五、严阵以待
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县、乡两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严格问责
(一)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消防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把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落实大风天气期间禁火令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凡在大风天气期间未按要求有效落实禁火令,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将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进行约谈。
七、火灾上报与扑救
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每个公民(除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都有义务立即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19
森指办值班电话:0901-619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