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三章第八条:(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系统请登录http://117.190.88.19:60891/注册账号;
法人办事(变更、注销、年检、重大事项备案、补换证申请等法人业务)请登录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http://117.190.88.19:60890/提交资料。
(2)接收申请时间:不限。
(3)申请材料要求:按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能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新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提交资料:社会组织自登记管理机关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审核通过后,将网上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变更登记表、申请书必须为原件,其余资料可视情况提交复印件)提交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服务大厅窗口。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民政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5.获取办理结果 (1)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2)送达时限: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3)送达方式: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4)决定公开:新疆政务服务网和新疆社会组织网。 (5)公开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6.监督检查配合 (1)监督检查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监督检查的方式:专项监督检查、 “双随机”抽查、统计制度、受理举报投诉等。备注:实际监督检查中采取的方式需全部列明(3)被许可人配合内容及要求:民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7.流程图
8.申请材料下载网址(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422501031912X04000111003000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