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党政机关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监督举报方式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7〕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7〕66号)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党政机关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监督举报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公布如下,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监督举报内容
(一)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的;
2.执行标准不严,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3.办公室“只加桌子不加人”弄虚作假的;
4.检查时搬到符合标准的房间,检查后又搬回超标办公用房的;
5.将办公用房加挂档案室、党员活动室等门牌,变相违规使用的;
6.将超标办公用房隔开后,隔出空间作为独立休息室、存放私人物品等,仍属本人“专属空间”的;
7.占用套间办公,里间作为办公用房、外间作为小型会议室或接待室,实际仍为一人使用的;
8.未经批准,配备使用两处办公用房的;
9.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10.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11.超标准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的;
12.未经审批擅自租(借)用、出租(借)办公用房,安排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占有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13.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使用超标办公用房,但并未开展相关技术业务的;
14.未经批准擅自将技术业务用房调整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15.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或者免去职务的,不及时腾退、收回办公用房的;
16.其他违规使用、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方面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和个人名下的;
3.擅自出租、出借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4.公车私用,将公车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
5.私车公养,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费用,或者将公车燃油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6.将公务用车用于非接待人员的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7.将越野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8.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9.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饰的;
10.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二、监督举报方式
(一)公务用车监督举报:
电 话:0901-6521011(受理时间:10:00-14:00,16:00-20:00)
邮 箱:88650428@qq.com
(二)办公用房监督举报:
电 话:0901-6521011(受理时间:10:00-14:00,16:00-20:00)
邮 箱:88650428@qq.com
特此通告。
裕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