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裕民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塔城地区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裕民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期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禁牧期为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县禁牧草原面积为118.2万亩,主要将江格斯乡、吉也克镇、阿勒腾也木勒乡,哈拉布拉乡和新地乡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类草地划定为禁牧区域,其中江格斯乡禁牧面积4.4349万亩及水源涵养地4.4723万亩,吉也克镇禁牧面积45.8446万亩,哈拉布拉乡禁牧面积22.4609万亩及水源涵养地4.7703万亩,新地乡禁牧面积16.65万亩,阿勒腾也木勒乡禁牧面积18.747亩及水源涵养地0.7574万亩。 库鲁斯台区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的重点区域。
三、禁牧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二)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
(三)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四)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五)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体禁牧要求
(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教育群众自觉落实禁牧制度。
(二)按照禁牧与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根据界定的草原区域,设立标志,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因监管不力致使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全力推行舍饲养殖,落实农牧民禁牧补助奖励资金,切实增强牧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有效促进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举报电话:0901-6596172
2021-2025年裕民县禁牧区基本情况
全县禁牧区9块地118.2万亩(包括10万亩水源涵养地)一般禁牧区补助资金6元/亩,水源涵养地禁牧区补助资金50元/亩。
1、塔斯提10万亩水源涵养禁牧区(江格斯乡、哈拉布拉乡、阿勒腾也木勒乡)。
2、齐巴力坤禁牧区30万亩(吉也克镇)。
3、哈拉达拉禁牧区22.2万亩(哈拉布拉乡、新地乡、阿勒腾也木勒乡)。
4、别勒胡德克禁牧区4.5万亩(阿勒腾也木勒乡)。
5、阿孜纳禁牧区10万亩(阿勒腾也木勒乡、新地乡)。
6、阿克乔克禁牧区0.5万亩(吉也克镇)。
7、别斯萨拉禁牧区20万亩(哈拉布拉乡、新地乡、吉也克镇)。
8、吐尔加辽禁牧区1万亩(江格斯乡)。
9、巴尔鲁克山禁牧区20万亩(吉也克镇、江格斯乡、哈拉布拉乡、新地乡)。
裕民县禁牧和草畜平衡领导小组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