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

禁 渔 通 告

来源: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04-16 12:37:41

为加强裕民县辖区流域野生鱼类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及《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禁渔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

禁渔区域:额敏河全流域及距河两岸各100米范围、哈拉布拉河、塔斯提河、布尔干河、察汗托海河。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垂钓活动、禁止运输、买卖野生渔获物。严禁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禁用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二)禁渔期间禁止在禁渔区内停放车辆,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发现捕捞、垂钓工具及渔获物,一律没收。

(三)违反本通告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捕鱼工具和渔获物,并处2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寻衅报复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企业人员)违反禁渔通告规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17394806000      

18899373858

 

                                        裕民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