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示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地环裕罚决[2021]02号
处罚名称:裕民县天水滴灌带厂环境违法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已执行
社会信用代码:92654225MA7AACWR0M
法人代表姓名:陈旋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4月14日
附件:裕民县天水滴灌带厂处罚决定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裕民县分局
2021年5月8日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地环裕罚决〔2021〕02号
裕民县天水滴灌带厂:
社会信用代码:92654225MA7AACWR0M
地址:裕民县吉也克镇加依勒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成俊
我局于2021年1月5和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正在审批中,未批复。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塔地环裕罚先(听)告〔2021〕02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
户名:裕民县财政局国库
账号:2060001040006785
(请在缴纳罚款时,在备注栏写: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牛海龙
电 话:0901-6598439
地 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
邮政编码: 834800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