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

裕民县康鑫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公告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09-09 12:01:17

2020年6月15日,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行两人对位于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龙珍路西北侧小二楼(电信营业厅对面)的裕民县康鑫堂大药房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从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盒处方药非洛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4340,批号:190902,生产厂家:杭州苏泊尔南洋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价为19.5元/盒。于2020年6月21日从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处方药罗红霉素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395,批号:19121809,生产厂家: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购进价为5.5元/盒;于2020年6月21日从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处方药云南白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799,批号:ZDA2006,生产厂家: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价为17.5元/盒。2020年6月5日购买者在购买处方药非洛地平片时,当事人未向购买者索要处方,以22元/盒的价格将处方药非洛地平片销售了1盒,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裕市监药责改﹝2020﹞30号)后,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仍未向购买者索要处方,于2020年6月24日以7元/盒的价格将处方药罗红霉素颗粒销售了2盒;于2020年6月26以19元/盒的价格将处方药云南白药胶囊销售了1盒。三种处方药总货值为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