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

裕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5-09 13:33:26

裕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已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地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自治区认为需要由自治区或自治区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地区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10人以上的;

3)地委、行署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的;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1人的;

4)重大活动期间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以上,或死亡1人的。

5)行署或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裕民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包括:委宣传部、编办,综治办、发改委、教科局、商经委、民宗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无线电管理局、法制办、应急办等

食安委下设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食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安办)。

2.2食安委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全县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食安办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食安办职责

承担食安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食安委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建立和管理级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监测、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向地区食安办、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负责保障食安委和食安办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备、设施。

2.4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食安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完成食安委安排的各项任务。

1)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县委编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和完善。

3)县综治办负责综合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手段,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4)县商经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所需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管理和保障。

5)县教科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同时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县民宗委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9)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0)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协调乡镇(场)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交通运力保障。

12)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3)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4)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5)县林业局负责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6)县卫计委负责为食安办提供技术支持,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8)文广局在地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19)县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0)县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1)县法制办负责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22)县应急办负责指导地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指导协助食安办开展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5食安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各工作组在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食安办报告进展情况。

1)医疗救治组:卫计委牵头,必要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职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食安委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食安办有关成员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食安委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协调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卫计委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局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4)检测评估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卫计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等成员单位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食安办。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5)维护稳定组:公安局牵头。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物资供应组:发改委牵头,商经委配合。职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7)新闻报道组:委宣传部牵头,网信办、文广局配合组织实施。职责:配合食安办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2.6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食安办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食安办的统一调配开展工作。

2.7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

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技术指导,对食品安全事件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2.8乡镇(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乡镇(场)政府要参照食安委设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在上级食安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

3报告

3.1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

2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必须2小时内向县卫计委报告。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通报。

5)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3.2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IV级或III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食安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地区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食安委向地区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4.2事件评估

1)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计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县疾控中心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食安办、卫计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卫计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食安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3响应启动

4.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食安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经卫计委分析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安办会同卫计委食安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食安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4.3.2启动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地区级和县级食安委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当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4.3.3非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经评估不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食安办在先期处置基础上,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件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食安委和地区食安办。

4.4处置措施

Ⅳ事件发生后,食安办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患者的救治。

2)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并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等单位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对确认由环境污染次生,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害因素及时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本级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8信息发布

Ⅱ级、Ⅲ级事件信息发布由地区食安委统一组织,Ⅳ级事件信息食安委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食安办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终结报告,报送食安委和地区食安办。地区食安办根据各级食安办提交的应急处置终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并通报地区食安委成员单位。

5附则

用语含义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